社會規範(social norm)也稱為團體規範(group norm),是社會成員共同認可且用來評判行為的標準.某人的態度行動是否適當,言語思想是否相宜等,都是約束大家的社會規範為依據.但規範只是相對,而不是絕對,只有對屬於同一團體的成員,才有約束力.譬如,各種宗教均有約束其信徒的教規,但非教徒則其行為將不受約束.
規範在團體成員之間,約束著大家的言行.有的規範是成文規定,像是法律規章,或是校規、會章、戒律、國民生活須知.有的規範是不成文規定,像是禮俗.
不成文規定是相對的,有時候甚至無法解釋,對團體成員的言行,有時反而較之成文規定發生更大的約束力.例如,男女服裝穿著上並無明文規定,但男子穿裙子不是件正當的行為;西方男女之間互相接吻擁抱的見面禮很正常,但在東方就不被認可.如此觀之,社會規範不但因團體歸屬不同而有不同的意義,就算在同一團體中擔任不同角色者,其所受規範的約束,也不相同.
成文的社會規範,對個人行為的影響,是因外在的制約,也可說是有計劃有目的的施教.
心理學家曾做過一個實驗,在實驗進行時,讓三位受試者並排坐於暗室內,由實驗者告知正前方將出現一個小光點,光點將在空間內來回移動,然後消失.受試者要各自估計光點在空間中往返移動的距離,並做成記錄.如此每隔幾分鐘,重複實驗,並隨時記錄每位受試者所估計的距離.
事實上,暗室內的光點本身並未移動,只因缺少參考資訊而產生“自動知覺現象”.結果顯示,三名受試者的估計有相當大的個別差異,但繼續重複實驗後,彼此受到影響,估計值逐漸接近,最後終於趨近一致.
這是因各自缺乏獨立參考的資訊下,各別的判斷即成為影響團體中其他人判斷的因素.像此種經團體成員彼此影響,最後形成具有共識的行為,就是社會規範的作用.
從眾
個人行為受團體中眾人共同認可行為的影響而改變的現象,是為從眾(conformity).社會規範之所以對團體中的個人的行為發生約束作用,主要是社會從眾的傾向所致.
個人對判斷事物不能明確時,在言行上有從眾的傾向.有時即使個人憑自己知覺認為是肯定的,也有可能因為團體壓力,放棄自己的意見而從眾.
心理學家曾以大學生為受試者,每組的成員為八人或九人,但事實上,只有一人為真正的受試者,其餘均為事先安排好的合作者.實驗進行時,全組成員圍坐一會議桌,由實驗者每次出示兩張卡片.其中一張為標準卡,卡片上有一條直線,(如圖A)另一張為比較卡,卡片上有三條直線,分別編列號碼,以便指認(如圖B).
A ------------
1 -----------
B 2 -------------
3 ------------
三條直線只有一條與標準卡上的直線相等,實驗者指名要求受試回答,指出比較卡片哪條線與標準卡上的長度相等.實驗者指名順序,把真正受試排為最後,或接近最後,而且預先安排好,要合作者故意一致選擇不等長的直線回答.如此安排,就是要形成一種與事實不符的團體壓力,藉以觀察真正受試者的反應.
當在場者除受試個人外,都異口同聲指定直線 1為正確答案時,如此的情境重複多次實驗,並採用好多小組分別進行,結果約有37%的受試者接受團體錯誤的判斷.換句話說,在團體壓力下,即使多數人一致的意見是錯的,但仍約有三分之一的人,放棄自己的意見,接受多數人的錯誤判斷.
為什麼個人在團體壓力下會表現此種積非成是、指鹿為馬的從眾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最容易出現此種從眾傾向?什麼樣的人較容易從眾?有下列三項:
1. 從眾傾向與認知有關:如認知明確可辨時,從眾傾向較少;反之,如認知情況曖昧不明時,從眾傾向較大.
2. 從眾傾向與個人的人格特質有關:自信與自尊弱者較易從眾,智力較低者較易從眾,性格較自卑者較易從眾.
3. 從眾傾向與性別有關:女子較男子易於從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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