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盤中有口舌是非之星(巨門)和凶星(羊砣火鈴)群聚在一起的人,不論是多麼道德清高的政大教師,從事良心事業,或是正規的商人,就是很容易犯口舌官司,甚至影響到自己的考績和退休金,以及名譽和親友的觀感,不可不提防。茲舉例如下: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案類:一般刑案(侵占)
發生時間:112年4月
報案內容:報案人稱112年4月其與楊聰熒共同賣掉土地後,有獲得一筆金額,原本說好要平分這筆錢,後因雙方談不攏,報案人稱楊聰熒本該給報案人新臺幣 5,095,000 元,卻遲遲沒拿到錢,故至所對楊聰熒提出侵占告訴。
考證其姓名,楊聰熒的生肖為牛,遇到聰字,有心部,絕對不會有好結果,只要結婚,就會離婚,而且離婚後還會結婚,又再度歷史重演。
"熒"字有"火",而且還是兩個"火",用於財運,就會糟糕透了,是姓名中的大忌,取名之會財運大風大浪,而且會日益沈淪終至萬劫不覆!他不僅低價賣出位於新北市林口區中山路5XX號X8樓的住宅,更在泰國曼谷花大筆鈔票買小街道內部的店面,是以敗家的格局相當明確。楊聰熒侵占他人的資產約5,000,000+萬元,現在正在打官司當中,且會曠日廢時,未來會影響其就業,名譽會跟隨著一生。網路時代,更是聲名狼藉,破壞政大的美名,將政大為人師表的典範損壞。
凡是錄取楊聰熒的機構要特別小心,其組織會受到他長期潛移默化的影響,而聲名有所減損。此人想當官,格局卻是禍國殃民的格局。主其人上課講學,講得似乎頭頭似道,實際上缺乏實務經驗,想法過於天真,不切實際,還好事實上並無當官,因為眾人不支持,會職場鬱鬱不得志。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就是姓名中有忌用字的寫照。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428號
110年度偵字第27766號
111年度偵字第17370號
111年度偵字第21641號
111年度偵字第21642號
111年度偵字第21643號
111年度偵字第21644號
被告 郭褣璇 女 住宜蘭XX 居宜蘭XXX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褣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1月間起,在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2號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37樓聖石金業有限公司等處,陸續向投資人提出"刷卡團購"方案,聲稱某團購公司因有大量購貨需求,由投資人提供信用卡刷卡大量團購商品,待貨物賣出後即可賺取價差利潤,投資人需先將個人證件及信用卡正反面(包括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及檢查碼)翻拍照片,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與郭褣璇(名稱:Angel Kuo),由郭褣璇與投資人相約刷卡時間(即安排訂單),由馮康藉惠惠電腦、瑞斯資網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瑞斯公司)、韋泓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韋泓公司)經營之即時饗樂購物網、東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饗賓餐旅公司)、ECLIFE 良興購物網、橙資資訊有限公司、艾兒科技有限公司、慧香電腦、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意購購物網站、欣亞購物網站、緁恩有限公司、歆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貝金流、AUTOBUY購物中心、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閑公司)等網路電商平台或購物網站之商家購買3C產品、餐券、禮券等物,並使用投資人之信用卡進行線上刷卡付款,郭榕璇向投資人允諾除負責按月繳清所使用各投資人信用卡刷卡之帳單金額外,另會給予各投資人刷卡金額3%至5%不等(以每期信用卡帳單結帳期間為1月,換算年利潤係36%至60%)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報酬會以現金、匯款、無摺存款至投資人指定帳戶或折抵投資人個人刷卡消費金額等方式給付,投資人若自尋其他投資人參與,亦可額外獲得報酬;郭榕璇另向投資人提出「現金購貨」方案,即投資人支付現金參與團購買貨,除投入本金將會全額返還外,另可獲得每2週3%至5%或每月3%至5%之利潤(換算年利潤72%至120%或36%至60%)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使投資人同意參加「刷卡團購」或「現金購貨」方案,並提供個信用卡資料與郭榕璇,或將現金匯入郭褣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65754005396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8506056503號帳戶
(二)郭褣璇明知自109年5、6月間起,已陸續發生購入貨物未能如期順利出售獲利之情況,其為快速將商品變現,自109年12月間起,係將購入之商品以購入金額9折之價格賠售與張明傑(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其所提出之"刷卡團購"、"現金購貨"等方案實際上無法保證還本或保證獲利,仍承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除續利用投資人之信用卡消費購貨或投資人收取現金外,另向投資人佯推上開「刷卡團購」、「現金購貨」等方案,使該等投資人陷於錯誤,提供個人信用卡資料與郭榕璇或將現金匯入郭榕璇指定之上開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三)郭榕璇承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28日,向黃程浩佯稱有公司欲收購大量禮券,可由黃程浩先刷卡購買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家樂福量販店禮物卡、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SOGO百貨禮券(下稱SOGO禮券),其會全額負擔黃程浩所支出之費用,並另給予刷卡金額3%之利潤,致黃程浩陷於錯誤,於刷卡購入家樂福儲值點數、SOGO禮券後,當場將該等商品交付與郭榕璇,郭榕璇另於同年3月30日,向黃程浩佯稱為購買SOGO禮券所需等語,致黃程浩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郭褣璇胞妹郭美璉(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中信銀行東民生分行帳號 296540043263 號帳戶。郭榕璇以前述方式,自108年11月起至110年4月間止,共計非法吸收資金達2億4,730萬7,606元。
二、案經告訴人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